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税[1997]第05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12-24 |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业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经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