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的处理意见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8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台湾 | 发布日期 | 1997-03-2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就如何处理标有“中华民国”字样台湾食品罐头(以下简称“罐头”),提出如下意见:
立即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除去所有罐头包装上的“荣获中华民国水产罐头类金字招牌奖”字样和使用“中华民国”纪年的日期标志。此案如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在对其外包装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后,可允许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