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 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1998]8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7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8-03-18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脑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