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宁远县请求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函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财农税字[1993]33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1993-08-13 |
宁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宁政请(1993)39号文件《关于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征生姜农林特产税,税率为5%。
鉴于生姜收益高,为平衡税负,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凡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县市,均可报省厅备案后,由当地政府部门决定,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