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贸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琼财税[1994]所字第14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1994-03-09 |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我厅琼财税(1993)贸字第702号文下发后,不少市、县来电询向,在我省的外贸、工贸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省内举办的外贸、工资企业(国家税务局特案批准的企业除外)一律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在我省的外贸、工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