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1]384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05-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