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国税函[2001]24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2001-04-28 |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是指铁路系统所属的为铁路运输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