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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44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07-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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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7-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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