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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1]97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06-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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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6-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补征。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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