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1]78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10-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1-10-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1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1]第3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