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财预字[1998]3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1998-03-22 |
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0号)《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其增值税的返还主管国税机关一定严格按“即征即退”规定执行,既不能不征不退,也不能只征不退。对1998年以前形成的已征未退税款,在1998年6月底前必须如数退给企业。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仍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