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