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函[1998]5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8-03-31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