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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1998]5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8-03-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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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能否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问题的请示》(合地税征[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票的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我们就此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总局答复:在定颁发票背面发布广告既不严肃,且有可能影响到发票水印的清晰性。根据总局答复,不同意你局以定额发票为载体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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