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04-27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