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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04-27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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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4-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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