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征[1997]3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7-03-06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