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征[1997]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1997-03-0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3-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7年2月18日国税函[1997]9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