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意见的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7]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4-01 |
山东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在1984年已明确微山湖地区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属于江苏省,因此,江苏省大屯煤电公司所属的姚桥、徐庄、孔庄、龙东4处煤矿和盐城市殷庄煤矿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应维持现有格局,仍在江苏省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