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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个体固定业户跨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税四字[1994]00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01-03

关于个体固定业户跨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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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1-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对个体固定业户到外县(市)提供应税劳务及个体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亦比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注:见下题),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各项税收。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4日新税四字〔1994〕00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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