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地方税务经费年报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1996]20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6-11-28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地方税务经费收支、基本建设以及固定资产等基本情况,进一步加强地方税务经费管理,现就做好1996年度地方税务经费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务必真实反映全年经费收支情况,按本通知附表要求填列不得虚假。
二、年报的编制应在做好年终清帐和结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要求是:
1.认真核对拨入经费"调剂收入""上交上级支出"科目的数字。
2.清理各项预算内、外收支款项。凡属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支出,都要在本年度内入帐。
3.清理各项往来款项。预算内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各项往来款项、务必在年终前进行认真清理结算。应转作收支或对冲的款项,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清理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与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库存现金帐面余额应与库存数额相符,有价证券的帐面数字应与库存实有的有价证券面额数相符。
5.清查盘点财产物资。各种财产物资都要全部入帐,对盘盈、盘亏事项,在年终结帐前,应查明原因,按制度规定作出处理。
三、全区经费年报布置会议不再召开,请各地、市自行安排好所属单位的经费年报布置及汇审汇编工作。我局将于1997年元月20日左右召开一九九六年度全区经费年报汇审汇编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式年报汇总表,地、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区局1份,并附所属县(市)报表1份。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加强对地方税务经费年报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