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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地税函[1998]136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1998-08-0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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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08-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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