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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国税流[1999]48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9-11-0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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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1-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9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9月6日    国税函[1999]60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门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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