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辽地税流[1997]238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1997-09-2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从事运输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9-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省局经请示总局,总局以国税函[1997]478号文件正式批复。

    总局批复意见中关于纳税地点有两种解释,第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第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这其居住地。总局关于纳税地点的两点解释是并列关系,即:应办理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也在应办理税务登记地,两者对纳税地点的解释是一致的。

    关于税务登记,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地方税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