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8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营[1996]496号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6-11-12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