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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1997-01-1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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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1-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经纪人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止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经纪人条例》原第二十一条、原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经纪活动:

    (一)超越核准经营范围的;

    (二)对国家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经纪活动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的;

    (四)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的;

    (五)采取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促成交易的;

    (六)利用经纪活动进行骗买骗卖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纪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除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月1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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