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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7-10-09

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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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涵义:

    (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为其居住地。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向其单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8月21日国税函〔1997〕478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0月10日新地税征字〔1997〕037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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