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