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流[1998]5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8-05-03 |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岩国税[1998]29号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连城县新地国有林业采育场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生产的木片产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