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1997]149号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2-19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2号《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矿资源税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1、自
2、冶金独立矿山是指
3、从
4、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企业多缴纳的资源税,可在文件到达以后应缴纳的资源税中抵扣。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