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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599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1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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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0-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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