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1999]469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9-04-13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其他财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补贴额由40元提高到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此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