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桂政发[1997]58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6-12-31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6-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增加我区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第四条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开采矿泉水、粘土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矿泉水、粘土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民用水、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矿泉水标准的)免征资源税。

三、矿泉水、粘土资源单位税额为:

(一)矿泉水4元/吨

(二)粘土4元/吨

四、本通知自199771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