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2-19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