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0]40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0-10-0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0-10-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国税函[20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4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总局意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函》(财税字[1998]156号)的精神办理,不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