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进字[1997]3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7-08-18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1997]437号转发给你们。实行“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按季汇总,并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将统计数据送同级税收计财部门统计上报,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