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87]财税二[9]字第7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87-11-03 |
附件: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九)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及其职工车船是否免税
答: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自用车船可免税到一九八九年底,其职工使用的车船应照章 征税。但对符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条件的职工使用的车船,可同时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十一)对享受一二类税收照顾区优惠政策照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车船是否可以免税
答:对照顾区范围内使用的,可以给予免税;超出照顾区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照章 征税,需要给予照顾的,由各市、县税务局酌情给予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