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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木炭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农税函字[1999]8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1999-11-2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木炭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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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11-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汝城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木炭是否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汝财[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湖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省政府1994年第33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利用应税未税林木烧制的木炭属应税产成品,应折算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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