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下达2018年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财农〔2018〕41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2018-06-06 |
各有关县财政局、林业局(农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通知》(财农〔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8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拨付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中,含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89万元,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89万元,通过2018年省与市县年终财政结算办理办理,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老少边穷转移支付收入—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
二、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可用于林场场内生产道路、饮水设施、电力设施、危房改造、林场环境整治与绿化、护林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林场开展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林副产品开发利用、林下经济等项目补助。具体资金使用管理按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转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8〕4号)执行。
三、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丰县大沙河林场、泗洪县林场可根据扶贫资金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限额详见附件),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四、丰县大沙河林场、泗洪县林场要根据下达的补助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内容与规模、经费支出预算等内容。
五、丰县、泗洪县林业部门要做好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要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先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剩余资金,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确保资金使用成效。
附件:2018年拨付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分配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