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地税函[2001]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1-01-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