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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11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1-01-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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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1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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