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税款不得退库,也不得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