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进[1998]30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8-06-18 |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贸委托代理出口如何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问题。鉴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代理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为“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无实际意义,同意对此类代理出口业务不再填开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由委托方按委托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并留存备查。
二、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若海关同意放行且外汇管理局准予核销的,委托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