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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公复字[1997]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6-24

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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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6-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金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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