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4]66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4-12-20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