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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2-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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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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