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地税函发[1998]2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8-12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及电工经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对已征收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