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成地税函发[1999]24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9-02-03 |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我市填报使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季(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统一使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成都市地方各税(费、基金)缴纳申报表》。此表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纳税人填报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工作结束后,纳税人应统一填报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补充资料》纳税人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