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1997-03-03

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null

发布日期:1997-03-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旅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04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