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广字[1997]第58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7-03-03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上海爱建广告公司违法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请示》(沪工商广(1997)第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所称广告活动,是指包括旅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发生的行为。广告活动发生在《广告法》实施之后,该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照《广告法》进行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