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鲁国税流[1999]15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1999-12-28 |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