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府办发 〔2013〕 235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3-12-20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应急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打造一支“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4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志愿者为符合规定程序、条件,在依法成立的应急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有能力参加应急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在应急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同级团组织牵头制订应急志愿服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应急志愿者队伍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
第四条 重庆市应急志愿者队伍由市、区县两级构成。市应急志愿者总队挂牌在团市委,主体由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医疗卫生、应急心理疏导、应急无线通讯、应急机动救援、应急后勤保障等六个直属分队构成,负责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和演练,同时负责指导区县级应急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章 注册招募
第五条 注册条件
(一)年龄在18―50周岁的重庆市常住人员(每年在重庆居住时间9个月以上),因特殊应急事项需招募专业志愿者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居住条件。
(二)遵纪守法,热爱志愿服务事业,认同志愿服务理念,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能参加培训、演练等应急志愿服务活动,自觉遵守重庆市应急志愿者各项规定和志愿服务行动的各项约定。
(四)须意识到应急志愿服务行动潜在的风险。
(五)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救护常识,身心健康,具备较强的运用已有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强的应变能力等。
第六条 招募
(一)凡满足上述条件,自愿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的社会成员,经区县(自治县)及以上团组织或依法成立的应急志愿服务组织批准后成为应急志愿者。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及实际处置需要,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公开发布招募信息,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特殊专业应急志愿者定向招募)。
(二)市应急志愿者总队六个直属分队队员招募,由市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设在团市委)牵头组织。
(三)区县(自治县)应急志愿者大队队员招募,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区县(自治县)团委牵头组织。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权利
(一)参加应急志愿服务活动。
(二)免费接受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享受适当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向应急志愿者组织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在非应急状态下,因年纪偏大、身体疾病或工作地变动等原因,可申请退出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八条 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廉洁自律。
(二)自觉接受应急志愿者组织管理,服从市应急志愿者总队调配,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岗位。
(三)遵守服务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到岗服务,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岗。
(四)学习积累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的各种知识,按时参加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五)接到集结通知后,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自行携带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的基本物资和装备。
(六)随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向带队负责人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脱岗。
(七)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涉及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内容。
(八)不得以应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九条 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应急志愿服务
第十条 应急志愿服务内容
(一)宣传指导。做好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隐患排查。协助做好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制订整改方案。
(三)信息报告。收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四)应急救援。根据需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调配原则,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灾后重建。协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设施的重建,参与医疗康复、心理咨询等工作。
(六)其他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第六章 管理调用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政府应急委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应急办统一调用应急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造成常规通讯中断时,应急无线通讯队队员应在第一时间自觉赶赴同级团组织驻地或应急通讯联络点,建立应急通讯,应急志愿者赶赴相应应急通讯联络点等候命令。接到集结通知的志愿者,应在2小时内到达指定集结地点,等待行动命令。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工作时,接受同级或上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奖励
实行定期考核制。对考核合格的应急志愿者,由相应机构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惩罚
(一)在注册期内,两次未到岗服务(参加培训、演练、救援)或有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无效的,取消其志愿服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立即终止其志愿服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开展应急志愿服务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等渠道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应急办、团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