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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5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5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02-19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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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1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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