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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函发[1996]149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西 发布日期 1996-06-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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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6-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抄件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该文件精神,对当地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漏征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所规定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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