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国税发[2002]230号 |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2002-11-19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把关,不得扩大或缩小优惠政策的范围,凭《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新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免收工本费,原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已办税务登记证件因国税机关工作需要而重新换发的也免收工本费。
三、为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并于年终后50日内将发放的数量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