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徽巢丰建材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皖地税政一字[1997]535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安徽 | 发布日期 | 1997-12-10 |
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巢丰建材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请示》(巢地税政一字[1997]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安徽巢丰建材有限公司1992年12月成立,系香港丰事达投资公司、巢湖地区中行和巢湖水泥厂三家合资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期15年。由于国家商业银行法的实施,该企业于1995年8月召开董事会议,撤销了巢丰建材有限公司,同时确定原股本金改为向巢湖水泥厂的贷款,且已付诸实施。至此,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已不存在,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其一切税收均应按内资企业对待,由于合作经营期未满,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应如数退回。
请依照执行。